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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跟國華為了一件一頭霧水的"事"真的是感覺冤枉到家了!三月的時候,國華載友人至火車站搭車,朋友下車後,國華打算開入快車道,打了方向燈,慢速要切入,(大家也知道在北門路你只能慢慢切出,不可能等到完全沒車)於是一個50幾歲的歐吉桑,他可能不願讓吧!就差點碰上,那個歐吉桑馬上說:少年ㄟ你撞傷我,你不對!並拿出筆記本及筆,國華見狀想說也不就是想要拿錢,心想給個幾百塊了事,當要拿皮夾子時他揮手表示拒絕,於是國華跟他無共識要他記下車牌,就離開!沒想到事情來了,對方跑去報案說國華肇事逃逸並說他有受傷,當日之後三天派出所連絡要國華到派出所說明,並將車輛也開到,在做一些詢問後,警員觀查車輛並拍照,連警員都說車輛並無擦痕,當時國華要求請對方出來,大家一起對證,對方拒絕並要警員不得透露他的資料給國華知道,事隔2個多月,國華接獲交通罰鍰通知,上面是註明他"不讓行駛車輛優先通行:罰一條!另一條說:他肇事逃逸,對方受傷!這一條最厲害,跟據我們四處尋問,這個調銷執照並易科罰金,重則也要乏個8-9萬,於是我們拿紅單去監理站表示抗議這樣的處置,監理站要我們到法院買狀紙,聲明異議,於是我們又四處問人,找了律師,找了交通隊,找了調解委員會,過程我省了,現在只有在到案日期前送入異議聲明狀,結果我們才知道裁決內容居然是除了罰款還有一條吊銷執照並終身不能考證!我靠~~~這是什麼理由ㄚ,我們沒撞死人耶!監理站說這種事,很多!對了不是只有監理站這ㄇ說,律師、交通隊、調解委員會、警察,大家居然說這種現在很多,我跟國華都覺得這是什麼狀況,交通隊說,這是怕人撞傷人不救人,所以判的嚴格,問題是,有沒攪錯ㄚ,那種狀況我們都覺得沒那麼嚴重也能告喔!他居然說可以,那怕是一點點擦傷,你可能都要倒楣到被"重判",我開始覺得,"法律到底在保障誰",而且相關單位也知道現在這種很多,甚至透露這也是某些人用來敲詐的,結果~~~居然叫我們認了,這是什麼道理,這件事讓我知道一個重點,並也是我要告訴大家的,他們給我的保身做法,在你與人發生擦撞你千萬別輕易相信對方跟你講一句沒事,你最好自己也記下車牌先去備案,也就是說你先他一步去備案,你就沒有肇事逃逸嫌疑!
請問大家,你們懂我的意思嗎?"法律到底是用來管人,還是用來讓人敲詐,而且明明他們都知道"結論是~~~~~~~~~~~~像詐騙電話一樣,叫我們自己謹慎,叫我們自保!何理ㄚ?
你們說這不會"幹聲連連嗎",明明沒有撞到,也沒那麼嚴重,就這樣,因為我們不懂,還能這樣!
現在國華只能想辦法請警察跟他溝通"合解"要不就是法院見"看法官",我終於知道現在的社會為何變的冷漠。
我有一個朋友曾經目睹一名女子被撞,對方跑掉,他好心將她送醫,結果居然家屬說是他撞的,問那女ㄉ她居然說她不知道,那件事還好當時路邊的店家目睹做證,你說誰還敢救人ㄚ!
真的是~~~~~~~~~~~~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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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y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